律师简介(罗翔律师简介)

admin 阅读:104 2024-03-30 22:39:19 评论:0

  

  村(社区)法律顾问专栏之三

  油甘埔村法律顾问:

  黄连禧,执业证号:14419200710277282,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,2014年10月1日起担任油甘埔村法律顾问。

  个人简介

 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,律师执业16年,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,办理数宗重大疑难案件,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,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事法律实务,尤其擅长处理劳动法律、合同法、侵权责任法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。

  主要著述:

  《在健康权纠纷中,是否适用公平责任规则》被收录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的《中国民商事案例精选》(2012-2014);另曾在《中国劳动》、《法制与经济》等法学专业期刊发表数篇文章;《理性合法互谅有效调解因工伤死亡案件》,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律师担任村(社区)法律顾问典型案例优秀奖。

  联系电话:159 8991 9952

  

图为村民向黄连禧律师咨询

  【服务案例】

 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,能否随时解除?

 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,双方未达成新的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,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,房屋出租人也没有提出异议,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,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,并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,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,合法有效;房屋租赁合同于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解除。

  [基本案情]

  2003年5月31日张某与李某(凤岗油甘埔村民)就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×村×路×号房屋租赁事项,双方签订了《房屋出租条约》(以下简称合同),合同期限为叁年。2006年5月31日租赁合同期限届满,合同期满后,当事人双方没有续签合同。从2014年7月起将租金调整至2000元/月。合同期满后,张某继续使用案涉房屋,并按月向李某缴纳租金,李某接纳张某每月缴纳的租金。在2015年5月10前,双方对此没有异议。2015年5月10日,李某向张某发出收回房屋告知书:2015年7月1日前收回房屋,但张某以未找到房屋为由拒绝搬离。此后,李某又于2015年11月20日向张某发出告知书:张某2015年12月30日前搬离案涉房屋。直至2016年1月29日,张某仍未搬离案涉房屋。

  此后,李某委托笔者为代理人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诉讼请求:

  1、判决确认李某与张某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于2015年12月30日解除,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搬出房屋,并将该房屋交还给李某;

  2、判决张某向李某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至张某搬出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,金额8000元(按照2000元/月计算,从2016年1月1日计算暂至2016年4月30日止);

  3、判决张某承担本案包括诉讼费在内的一切诉讼所发生的费用。张某辩称,双方口头协商约定:房屋租金自2014年7月起调整为2000元/月,按照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以及当时的口头约定,自2014年7月起租期为三年即到2017年7月止,现租赁合同期限尚未届满,不同意搬出租屋。

  【处理结果】

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案涉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,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条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,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,依法成立有效。在合同期满后,双方未达成新的书面租赁合同,张某继续使用案涉房屋,李某也没有提出异议,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,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。李某通知张某2015年12月30日前搬离案涉房屋,给予张某合理期限,双方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关系于2015年12月30日解除。租赁合同解除后,张某继续占用案涉房屋,需向李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,标准为2000元/月,支付期限为张某搬离案涉房屋之日止。

  一审判决后,张某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后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,法庭核实,张某在案件调解前已经支付了2016年6月1日前的房屋占有使用费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

  1、案涉房屋租赁关系于2016年10月1日前解除;

  2、张某于2016年10月1日前搬离且返还案涉房屋给李某,并按照2000元/月的标准向李某支付2016年6月1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至搬离且返还案涉房屋之日止;

  3、若不按照上述期限搬离案涉房屋和支付租金,张某则应按照3000元/月向李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搬离之日止。

  黄律师点评

  本案能调解成功,主要原因有:一、作为民事案件的调解,案件事实要查明,准确把握争议案件的法律关系,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,是调解成功的基础;二、当事人能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,互谅互让,是案件能调解成功的关键条件。

  在本案中,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: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,承租人拒不搬离继续占有租赁房屋的使用费标准,致使承租人拒不搬离租赁房屋,没有得到必要的惩戒。因此,黄律师建议,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: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,承租人拒不搬离继续占有租赁房屋的,房屋占有使用费为两倍租金以内,提高违约成本,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。

律师简介(罗翔律师简介)

  来源:东莞市司法局凤岗分局

  编辑:酱油榨菜

可以去百度分享获取分享代码输入这里。
声明

1.本站遵循行业规范,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;2.本站的原创文章,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,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;3.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。

发表评论
搜索
标签列表
    关注我们

    扫一扫关注我们,了解最新精彩内容